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综合服务 | 行政许可

延续《排污许可证》业务指南

时间: 2018-05-14 14:13 来源: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打印

事项名称

延续《排污许可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办理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注: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进行网上申报打印。

二、承诺书(一式3份);

注: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于申报指南栏目下载制式模版。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1份)。

办理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附近公交站点:

1、汽贸城(80路内外环、129路、135路、139路);

2、政务中心(80路内外环、120路、120路副线、144路、188路、221路、221路通宵车、234262路)

注:以上公交信息来自百度地图,仅供参考。

办理时间

夏季:830  1630 冬季:830 1600

联系电话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0431-8877972388779726(传真)

办理流程

综窗受理→业务审核→业务审批→办结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