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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延续《排污许可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办理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注: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进行网上申报打印。
二、承诺书(一式3份);
注: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于申报指南栏目下载制式模版。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1份)。
办理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附近公交站点:
1、汽贸城(80路内外环、129路、135路、139路);
2、政务中心(80路内外环、120路、120路副线、144路、188路、221路、221路通宵车、234路262路)
注:以上公交信息来自百度地图,仅供参考。
办理时间
夏季:8:30 至 16:30 冬季:8:30 至16:00
联系电话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0431-88779723、88779726(传真)
办理流程
综窗受理→业务审核→业务审批→办结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