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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时间: 2026-09-09 10:58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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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主体名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二、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蔡露露       复审:张海涛       终审:王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