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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主题: 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强噪敏排污调查监测并为监督提供便利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金权您好,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源通路交汇东南角新星宇商誉写字楼A16栋,自2026年7月起由“长春市云栖水境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敏)制造“风镐、抛掷、拖铲、翻斗垃圾车轰鸣、电镐、砍砸、喊叫”等60-90分贝以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包含稳态噪声与非稳态噪声),并将该污染排放至东侧紧邻“1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新星宇观塘A2栋住宅建筑南外立面西数第1-3扇外窗”。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执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第5.3.2条、第5.4条、第5.6条、第5.7条,在距该噪敏建筑物南外立面西数第1-3扇外窗1米距地面1.2米以上位置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测量该排污事故稳态噪声(风镐、电镐等大型设备持续噪声)1min等效声级和非稳态噪声(不定时抛掷、拖铲、翻斗垃圾车轰鸣、砍砸、喊叫等噪声)每日5:45-17:00整个装修时段的等效声级,履行《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相关建议、要求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为公民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三项职责,提供便利回复噪声测量值及依据该监测结果对该排污单位提出的要求。(本人电话无法保障100%接通率,请在平台内回复)。
    2026-09-28 18:09:36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南关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处建筑面积7951.37平方米,楼体已竣工,目前由吉林省中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装修。内部装修产生的噪声归公安部门管理,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第三款,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法主体的通知(长府办函﹝2022〕40号)分工,室内装修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


    2026-09-29 11: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