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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二):推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首违不罚”制度

时间: 2022-07-04 11:00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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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区分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该分局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整改。

  【查处情况】

  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区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收到决定书后,该公司主动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因其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经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区分局集体讨论后,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向其下达《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并要求出具《信用承诺书》。

  长春永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区分局对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该案落实“首违不罚”制度,体现了环境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对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绿色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