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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打击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3-20 21:22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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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案例一、榆树市某养殖场未及时规范贮存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9日,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区东侧二、三栋猪舍间空地堆放1吨左右猪粪便。

  经查,该养殖场自2025年2月16日起,未按相关规定将收集的畜禽粪污及时贮存至贮存池内,随意堆放在未做“三防”措施地面上。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一是责令其立即整改,将堆放的猪粪便清理到该场的贮存池;二是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2

  案例二、九台区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粪污未经处理直排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6日,九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上河湾镇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合作社西侧农田内有1吨左右畜禽粪污。

  经查,该养殖户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擅自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一是责令其立即整改,确保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二是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编辑:蔡露露 复审:李长磊 终审:王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