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补贴来了!长春市开始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与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双重补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加快淘汰老旧非营运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与作业体系,切实保障公众健康,近日长春市正式印发《长春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实施方案》,同步推出柴油货车和三类机械淘汰更新专项补贴细则。淘汰货车最高可得4.5万补贴,淘汰同时新购新能源货车最高可再得9.5万元补贴;淘汰三类机械最高可得5.7万元补贴,淘汰同时新购新能源机械最高可得23万元补贴。有效期自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一、补贴范围双覆盖,两类情形享支持
本次政策覆盖长春市行政区域(含公主岭市)内两类重点车辆和机械:一是长春籍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总质量4.5吨以上,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车辆报废时《道路运输证》已失效或已注销);二是已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含公主岭市)编码登记并发放号牌的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叉车、装载机、挖掘机。
补贴分为两种申领情形:仅淘汰符合条件车辆和机械的,可申领淘汰补贴;淘汰并新购置新能源车辆和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类型,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可叠加享受淘汰补贴+更新补贴。新购新能源车辆和机械需在长春市完成注册登记或环保编码登记,且所有人与淘汰机械一致,方可享受双重补贴。
以下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后转入(含变更迁入)长春市的国四相关车辆及2022年9月1日后变更到长春市的国三相关车辆及方案发布之日后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和机械;自然报废或因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灭失的车辆和机械;已享受国家“两新”政策及其他同类补贴的车辆和机械。
二、分档定额明标准,补贴力度再升级
(一)提前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1.中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
2.重型货车:提前报废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提前报废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
(二)提前淘汰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1.中型货车:补贴3.5万元/辆;
2.重型货车:2轴重型货车,补贴7.0万元/辆;3轴重型货车,补贴8.5万元/辆;4轴及以上重型货车,补贴9.5万元/辆。
(三)提前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标准
微型叉车(功率P≤37)补贴0.6万元/台;
小型叉车(功率37<P≤75)补贴1万元/台;
中型叉车(功率75<P≤130)补贴2万元/台;
大型叉车(功率P>130)补贴3.5万元/台;
微型装载机(功率P≤37)补贴0.3万元/台;
小型装载机(功率37<P≤75)补贴0.9万元/台;
中型装载机(功率75<P≤130)补贴1.3万元/台;
大型装载机(功率P>130)补贴1.7万元/台;
微型挖掘机(功率P≤37)补贴0.6万元/台;
小型挖掘机(功率37<P≤75)补贴1.5万元/台;
中型挖掘机(功率75<P≤130)补贴3万元/台;
大型挖掘机(功率P>130)补贴5.7万元/台。
(四)提前淘汰并新购新能源非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微型叉车(功率P≤37)补贴1万元/台;
小型叉车(功率37<P≤75)补贴2万元/台;
中型叉车(功率75<P≤130)补贴2.7万元/台;
大型叉车(功率P>130)补贴4.2万元/台;
微型装载机(功率P≤37)补贴2.4万元/台;
小型装载机(功率37<P≤75)补贴3.1万元/台;
中型装载机(功率75<P≤130)补贴5.7万元/台;
大型装载机(功率P>130)补贴11.3万元/台;
微型挖掘机(功率P≤37)补贴1.8万元/台;
小型挖掘机(功率37<P≤75)补贴6.4万元/台;
中型挖掘机(功率75<P≤130)补贴11万元/台;
大型挖掘机(功率P>130)补贴23万元/台。
补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原则管理,若2028年12月31日前资金提前发放完毕,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第一时间公告终止补贴。
三、流程规范易操作,多部门协同护航
(一)国四及以下货车申领流程
1.报废注销:车主将符合补贴标准的车辆交至有资质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再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2.提交材料:填写《长春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资金申请表》、提交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个人为I类账户,单位为基本账户)、报废与注销证明;申请更新补贴需额外提供新购车辆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
3.联合审核: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商务部门联合审核材料,材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正。
4.资金发放:审核通过后,按财政拨款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申领流程
1.报废拆解:机械所有人将符合补贴标准的机械交至有资质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证明》,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吉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完成注销。
2.提交材料:填写《长春市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申请表》、提交购机发票或固定资产证明、拆解证明、平台编码登记信息;申请更新补贴需额外填写《长春市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申请表》、提交新购机械发票及平台编码登记材料。
3.部门审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及时告知补正。
4.资金发放:审核通过后,按财政拨款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四、全域服务强保障,诚信申报守底线
为确保政策高效落地,长春市构建全域化服务体系:
市级补贴办理窗口设在长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办公地址:南关区前进大街南城枫景9栋
收件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
咨询电话:0431-85325033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设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咨询电话。
0431-81285868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
0431-88665477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
0431-89990487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
0431-8616271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
0431-81087110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
0431-84262255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0431-8232401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
0431-85177008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
0431-84644409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0431-84545198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0431-8761850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0431-81187759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分局
0431-8847101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
0431-76265707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主岭市分局
0431-83611165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
0431-8322653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0431-87265706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
此次两类车辆与机械同步淘汰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是长春市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美丽蓝天”项目建设,推动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企业减负、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与车主积极参与,共同为建设美丽长春贡献力量。
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蔡露露 复审:张海涛 终审:王占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