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现场核查,本市共20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已全部终止销售或使用射线装置活动,且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人,现我局将依法注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辐射工作活动。如需重新开展辐射工作活动,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按法律法规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现将拟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联系电话:0431-85378211、88779723)。
特此公告
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单位名单
编辑:蔡露露 复审:赵欣颖 终审: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