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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长春市公报

时间: 2020-11-26 09:02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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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以及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长春市共有各类普查对象1.77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0.71万个,生活源0.36万个,农业源0.69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2个(含其他企业协同处置1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6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06万吨,氨氮0.27万吨,总氮1.33万吨,总磷0.16万吨,动植物油0.12万吨,石油类0.001万吨,挥发酚0.13吨,氰化物0.11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12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量未计入统计):二氧化硫2.99万吨,氮氧化物7.68万吨,颗粒物12.3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4.86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7131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九台区1072个,农安县920个,德惠市838个,绿园区642个,榆树市615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7.3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806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25个,汽车制造业669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0.85%。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839套,设计处理能力46.42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1342.08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6万吨,氨氮0.04万吨,总氮0.07万吨,总磷66.07吨,石油类13.6吨,挥发酚0.13吨,重金属113.68千克,氰化物107.02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0.22万吨,其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0.16万吨;之后为医药制造业0.0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6.89%。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179.65吨,其次为医药制造业68.75吨,之后为农副食品加工业62.1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80%。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排放量为285.92吨,其次为医药制造业173.56吨;之后为农副食品加工业156.9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2.6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排放量为33.78吨,其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放量为15.35吨;之后为医药制造业排放量为8.0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86.4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排放量为9.01吨,其次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排放量为1.17吨,之后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排放量为0.9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81.73%。

  挥发酚排放量最大的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排放量为126.17千克,占全市工业源挥发酚排放总量的99.86%。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排放量为95.13千克,其次是汽车制造业排放量为11.87千克;之后为医药制造业排放量为0.02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排放量为74.42千克,其次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排放量为18.34千克,之后为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排放量为14.43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 94.29%。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447套,脱硝设施132套,除尘设施2319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1万吨,氮氧化物2.47万吨,颗粒物7.2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排放量为1.1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排放量为0.23万吨,食品制造业排放量为0.0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31%。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排放量为1.75万吨,其次是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排放量为0.27万吨,之后为食品制造业排放量为0.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5.68%。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排放量为1.65万吨,其次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排放量为1.57万吨,之后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排放量为1.3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2.5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排放量为0.47万吨,其次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排放量为0.17万吨,之后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排放量为0.0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73.63%。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509.84万吨,综合利用量504.7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91万吨),处置量4.8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1吨),本年贮存量 2.14万吨,倾倒丢弃量0.41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17.31万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2.32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91.2吨),危险废物处置量17.09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 0.26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4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11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4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4317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23万吨,氨氮 0.1万吨,总氮 0.73万吨,总磷0.12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20.62吨,总氮763.59吨,总磷22.42吨。

  秸秆产生量为1048.46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932.54万吨,秸秆利用量914.34万吨。

  地膜使用量0.35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17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22万吨,氨氮0.1万吨,总氮 0.65万吨,总磷0.12万吨。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9万吨,氨氮0.04万吨,总氮0.27万吨,总磷0.07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8.04吨,氨氮3.56吨,总氮27.01吨,总磷-0.98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 3630个。其中:行政村1667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416个,储油库 6个,加油站541个。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3万吨,氨氮0.14万吨,总氮0.53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12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4万吨,氨氮0.1万吨,总氮0.41万吨,总磷0.02万吨,动植物油0.04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8万吨,氨氮0.04万吨,总氮0.12万吨,总磷0.01万吨,动植物油0.08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8万吨,氮氧化物0.83万吨,颗粒物4.95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09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6个(含其他企业协同处置1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89吨,氨氮1.38吨,总氮1.31吨,总磷0.09吨,重金属3.42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65吨,氮氧化物7.2吨,颗粒物0.6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23个,处理污水43496.78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3个,处理污水903.96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2个,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44403.24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1.45万吨,氨氮0.87万吨,总氮0.87万吨,总磷0.2万吨,动植物油0.11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6.65万吨,处置量6.65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8个,垃圾处理量233.02万吨,其中:填埋148.11万吨,焚烧61.91万吨,其他方式处理23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16个,其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1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其他企业协同处置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28.3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9.62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5.64吨、医疗废物0.62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3.21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51.22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664.02万千瓦,民航飞机起降架次合计86041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量未计入统计):氮氧化物4.38万吨,颗粒物0.0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7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66万吨,颗粒物0.0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58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68万吨,颗粒物0.0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19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434.08吨,颗粒物14.63吨,挥发性有机物31.84吨。

  注 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本区域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统计农用机械和民航飞机两部分,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量未计入统计。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