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

时间: 2017-02-15 15:50 来源: 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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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部门

 

 

 

 

 

2017214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制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全市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和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

  (五)承担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环保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依法依规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公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三)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及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负责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内设11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法规处(信访办公室)、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水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预算,为部门本级和所属20个预算单位的汇总预算,20个预算单位包括: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长春市环境保护研究所、长春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长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长春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长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朝阳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南关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宽城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二道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绿园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双阳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九台分局。财政负担人数合计784人,其中:在职人员605人,离退休人员179人。截止2016年末,长春市环保局系统实有车辆为149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9888.9 万元,全部是财政拨款(补助)收入。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同口径比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454.8 万元,主要是项目经费增加459万元所致。支出包括:住房保障支出584.7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419.54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884.57万元。

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支出9888.9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年初批复数与年度预算调整数之和)减少2786.2万元,主要是在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追加经费形成的支出所致。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住房保障支出584.79万元,占比 5.91%;医疗卫生支出419.54万元,占4.24%;环境保护支出 8884.57万元,占89.85%。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支出具体使用情况

1、住房保障支出科目584.79万元。主要用于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

2、医疗卫生科目419.54万元。主要是用于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3、环境保护科目8884.5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支出6214.57万元,项目支出2670万元。基本支出主要是保障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主要是为保障各单位正常开展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及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而安排的各种专项支出。

三、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7218.9万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性人员经费组成;公用经费由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组成。其中:

1.人员经费支出6273.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 3549.01万元、津贴补贴452.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 431.75万元、退休费1112.66万元、住房公积金474.82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38.84万元、工伤保险13.84万元等。

2.公用经费支出945.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 291.14万元、印刷费47.5万元、咨询费11万元、手续费5.8万元、水电费43.4万元、邮电费20.84万元、取暖费 46.1万元、物业管理费1.35万元、差旅费48.6万元、维修(护)费 35.14万元、租赁费17万元、会议费21.8万元、培训费33.12万元、公务接待费14.18万元、劳务费93.25万元、委托业务费1万元、工会经费44.16万元、福利费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6.8万元等。

四、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6年增加16.2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为0,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增加0.26万元,公务用车费用增加16万元。公务接待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员增加,公务接待费定额较上年增加0.26万元;公务用车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新增一户预算单位: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九台分局,该单位新增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因此,全系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16万元,若扣除此因素,原有预算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实际减少14万元。

五、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无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预算。

六、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7年预算总收入为 9888.9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预算总支出9888.9万元,其中住房保障支出584.7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419.54万元;环境保护支出 8884.57万元。

七、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收入预算9888.9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八、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支出预算为988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18.9万元,占73%;项目支出2670万元, 占2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的机关及参公单位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300.11万元,比2016年减少62.9万元。主要原因是办公费、维修(护)费支出预算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0万元,主要是用于环境监测综合技术楼消防安全改造工程。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共有车辆14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及说明

2017年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5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从非省财政取得的经费。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各项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