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部门预算

时间: 2020-02-17 10:36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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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部门预算

 

 

 

 

 

 

 

 

 

 

 

 

2020217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情况说明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三、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情况说明

四、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情况说明

五、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六、2020年部门收支总表情况说明

七、2020年部门收入总表情况说明

八、2020年部门支出总表情况说明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 

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述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 理。按照权限牵头协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 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 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 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长春。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与科学技术处。组织起草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总体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法规标准处。组织协调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应诉等工作,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研究落实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干部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土壤环境与生态保护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 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实施国家、省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配套办法;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固体废物与核安全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有关开发利用、技术应用、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订;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环境影响评价与行政审批处。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指导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十二)信访与督查处。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群众信访;承担市长公开电话、12369环保投诉举报热线、局长接待日受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南关区分局、宽城区分局、二道区分局、绿园区分局、双阳区分局、九台区分局、榆树市分局、农安县分局、德惠市分局,长春新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部门预算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分局,共计20个预算单位。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

  3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研究所

 4长春市环境保护宣传中心

    5长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长春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6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7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

  8长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9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

  10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

  1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区分局

  12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

  1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

  1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

15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16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17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

18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19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

20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

  ()预算单位人员构成情况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分局现有人员877人,其中,在职人员668人员,离退休人员209人。

第二部 2020年度部门预算表

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0年部门收入总表

八、2020年部门支出总表

九、预算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情况说明

2020年财政拨款9,904.90万元,收入合计9,904.90万元,2019年财政拨款同口径减少860.1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480.29万元,减少4.46%;项目支出减少379.84万元,减少3.53%,主要原因是原我局所属事业单位-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因体制改革上划到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财政预算支出9,904.9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90.74万元,占支出总额的83.7%,项目支出1,614.1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6.3%。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904.90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1.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69.9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8,045.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17.65万元。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减少860.1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71.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13万元,节能环保支出减少1,423.8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10.29万元。

三、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290.74万元,比2019年减少480.29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6,633.53万元,比2019年增加728.55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1,358.63万元,比2019年减少24.26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98.58万元,比2019年减少1,184.58万元。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79.15万元,比2019年减少30.72万元,同比下降9.91%。其中:

  1、公务用车费264.3万元,比2019年减少29.70万元,同比下降10.10%

 2、公务接待费14.85万元,比2019年减少1.02万元,同比减少6.43%

3、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降低的主要原因是: 一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员减少,公务接待费定额较上年减少1.02万元;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29.70万元,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事业单位车改,2019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未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公车办核定的车辆数,核定经费并以年中拨付资金方式予以保障,因此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调增51万元,调整后为294万元;二是我局事业单位参加车改后,财政供养车辆数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也随之减少。

五、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六、2020年部门收支总表情况说明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总收入9,904.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904.90万元,比2019年减少860.13万元;2020年总支出9,904.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9,904.90万元,比2019年减少860.13万元2020年总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原我局所属事业单位-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因体制改革上划到省生态环境厅。

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1.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69.9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8,045.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17.65万元。2019年减少860.1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71.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13万元,节能环保支出减少1,423.8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10.29万元。

七、2020年部门收入总表情况说明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总收入9,904.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904.90万元,比2019年减少860.13万元2020年总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原我局所属事业单位-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因体制改革上划到省生态环境厅。

八、2020年部门支出总表情况说明

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2020年总支出9,904.90元,按功能分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1.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69.9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8,045.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17.65万元。2019年减少860.1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71.8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13万元,节能环保支出减少1,423.8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10.29万元。

科目分类:基本支出8,290.74万元,项目支出1614.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比上年减少480.29万元,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379.84万元。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574.97万元,比上年增加47.14万元,其中办公费39.97万元,差旅费50万元,取暖费34万元,咨询费4.18万元,劳务费22.27万元,维修(护)费20万元,水电费39万元,印刷费19万元,手续费3.3万元,邮电费4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91万元,其他交通费152.92万元,培训费10.14万元,招待费5.07万元,工会经费30.42万元,福利费38.5万元,委托业务费11.2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共有车辆85辆,其中:生态环境局本级1台,为离退休干部用车,所属19家事业单位和分局有执法执勤用车70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台,其他用车9台。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

2020年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中所有项目全部实行绩效管理,其中涉及重点绩效考评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00万元,全部用于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及所属12个分局环境监测运行经费,绩效目标是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该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统一列入部门预算,待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再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给二级预算单位。详见预算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中为预计数)。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中为预计数)。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五、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项):反映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法规、规划及标准(项):反映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前期研究、制订,规划的前期研究、制订及实施评估,环境标准试验、研究和制订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项):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类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项):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核安全核辐射安全监管、审评支出、放射性物质运输监管、核材料管制、核设施监管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和监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反映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汽车尾气、酸雨、二氧化硫、沙尘暴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项):反映政府在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工业废弃物处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管及淘汰处置支出等。

二十四、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项):反映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等支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生态环境执法监察(项):反映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七、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其他污染减排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二十八、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三十、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三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