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管〔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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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废弃物处理等有关单位:
近期,墨西哥和美国相继发生了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另有多个国家报告发现了疑似或确诊的人感染病例,我国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严防由于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不善造成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委托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内设立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点),必须设置国家统一规定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禁止将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医疗废物须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置。
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10个工作日内到原申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医用废弃物处理等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须及时清运,确保安全运输、达标处置。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医疗废物 管理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