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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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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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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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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我局制定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现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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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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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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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送达与汇总
(一)申请材料统一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受理,批文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送达。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说明、解释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按要求受理申请材料,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情况应在当场、特殊情况在5日(以下未作注明的均指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日将当天受理的申请资料转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进行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到行政审批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当日确定审查承办人员。
(五)行政审批办公室5日内将办结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送交负责现场监管的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察部门每季度末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书面反馈上季度本辖区负责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包括:已投入试生产(试运营)的项目是否办理了试生产(试运营)环境保护批准手续;投入正式生产(运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每月10号前负责汇总上报环评审批项目清单、试生产核准项目清单、验收项目清单和本年度累计审批项目清单。办结的审批文件应及时存档。
二、审批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向社会承诺的办结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7日,环境影响报告表5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日。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核准时限
规定时限为30日,向社会承诺的办结时限10日。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限
法定时限为30日,向社会承诺的办结时限15日。
(四)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听证、座谈、专家评审、公示、技术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向社会承诺的办结时限内。
三、环评审批
(一)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承办人员3日内对环评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处例会、分管局长2日内审核后,由局长2日内签发。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承办人员2日内对环评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处例会2日内审核,由分管局长1日内签发。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承办人员1日内对环评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处长1日内审核后,由分管局长1日内签发。
(二)对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退回建设单位的环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在初步审查期限内提出暂缓审批意见,由处长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三)局成立“重大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行政审批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纪检监察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环境管理处、法规处、环境监察部门等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审查小组成员。
(四)重大建设项目审查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项目审查会议,负责审查的处室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的审核
年新增COD排放量20吨以上和SO2排放量1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环评文件总量平衡方案,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申请,由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处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审核。总量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试生产核准
(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在接到行政审批办公室转办的试生产核准申请后,在2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下达试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知单。环境监察部门应在5日内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应在收到现场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后3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决定,同时抄送现场监管的环境监察部门。
五、竣工验收
(一)环境监测部门在接受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委托后,应在3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审核。承办人应在2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环境监测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应在监测合同签定后2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领取验收监测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在接到行政审批办公室转办的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在2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下达验收项目现场监督检查通知单,环境监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在收到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反馈后,应在5日内组织相关处室或县(市)局、分局及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到现场进行环保专项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现场验收后3日内办结建设项目验收审批,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应在3日内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环境监察部门。
六、公众参与
(一)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2号令)的规定需要听证的项目,由法规处负责组织、主持听证,对程序合法性把关,行政审批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决定举行听证的项目,法规处应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环评审批需要公示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间设立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做出审批决定后,每月一次在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告审批结果。
(四)项目验收需要公示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提供的公示材料在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设立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做出验收决定后,每月一次在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告验收结果。
七、立案与查处
(一)环境监察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必须立案查处。
(二)环境监察部门跟踪限期改正项目整改情况,并对逾期未改正的,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环境监察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或“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应同时抄送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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