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党〔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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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
2.部门领导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3.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休假 办法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一: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8〕22号)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休假的对象及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可一次休完,也可分两次休完。
二、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
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于休假后又出现上述(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带薪休假具体要求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各分局、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要根据工作性质和人员情况,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一)休假人员由本人填写《年休假审批表》,由分局、处室、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机关公务员,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报市环保局人事处备案。
(二)各分局局长,市环保局机关处长、副处长休假,由本人填写《部门领导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由局长签批。
(三)局属事业单位领导休假,由本人填写《部门领导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由局长签批。
(四)休假期间通讯设备必须保持畅通,便于工作需要及时联系。
(五)各部门要加强考勤,形成规范,认真组织实施。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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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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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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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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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休假的对象及假期 | ||||||||
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年休假5天 |
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 年休假10天 |
工作已满20年 年休假15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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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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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休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天 数 |
天 |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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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宅电: | |||||||
市局分管局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用16开纸填写上报。
附件三: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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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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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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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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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休假的对象及假期 | ||||||||
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年休假5天 |
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 年休假10天 |
工作已满20年 年休假15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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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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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休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天 数 |
天 |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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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宅电: | |||||||
处室分局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市局分管局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用16开纸填写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