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2-11-12 13: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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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管2012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为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环固字201212)的部署,强化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责任,落实管理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现将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管理的稽查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考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审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事项;负责医疗废物处置资格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含电子废物)的收集、处置、经营单位环境监管工作;配合各相关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发电厂、垃圾处理厂和污泥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

负责所管理的72家重点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考核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

负责辖区内(市环境监察支队直管企业除外)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考核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要理顺程序,加强规范管理

(一)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各地、各单位,在开展排污申报时,要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将核查后的数据整理录入排污申报登记系统,并将固体废物申报数据进行汇总,报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办理结果通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属地环保部门。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管理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新办、续办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报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和报批。

三、要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各地、各单位在开展排污申报登记时,要将危险废物申报纳入其中一并开展,认真组织所管辖企业如实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要对申报内容进行认真核查,确保真实准确。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产生废物单位和处置单位,建立健全系统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按年度装订成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建立危废管理培训学习制度

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上级部署和要求,及时传达学习到位。

四、要强化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按照省环保厅的部署和要求,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重点监管源。产生含氰、涉重金属等类危险废物以及被相应污染的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重点监管范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列为省级重点监管源;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列为市级重点监管源。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管辖企业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申请、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监管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市级重点监管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至少进行1次企业正常生产期间的现场检查。企业监管覆盖率要达到100%

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环保部、省环保厅对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的相关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合力推动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跃上新的台阶。

附件:《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环固字201212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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