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19-06-21 10:27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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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

  (2019.6.21)

  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设废旧电池回收专用通道,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的提案(第0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电池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池产量约487.65亿只。电池种类较多,其中一些电池含有毒有害物质(如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处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废旧电池来源分散、收集困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选择技术经济最可行的方式控制其环境风险。日常生活所用的干电池主要环境风险来自于电池中的汞,国家于1997年已明令禁止生产含汞电池,目前市场销售的干电池已达到规定要求。

  一、关于制定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2003年10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环境管理、处理处置的原则和要求,其中规定电池制造商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的回收标识、种类标识、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等;提出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铅蓄电池等,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情况下,废一次性电池的回收应审慎开展。2013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企业(进口商)的回收责任。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修订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从电池的生产与使用、收集、运输、贮存、资源再生、处理处置以及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家庭源危险废物来源分散,集中回收处理难度大,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对废弃的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家庭源危险废物实行豁免管理制度。即,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废弃的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家庭源危险废物在未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将其分类收集,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不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仍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政府主导设立废旧电池回收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2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等22个单位组成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建立完善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2015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原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通知》,选取26个城市作为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促进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分类回收。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按要求,到2020年形成试点地区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三、关于完善废旧电池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发布了《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制定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加强污染防治技术引导,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要求。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规范和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同时,生态环境部不断加大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近年来,会同有关部委开展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将回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作为重要任务,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处置,依法严惩违法回收和拆解废铅蓄电池的企业和个人。

  四、关于加大宣传,增强公众对废旧电池回收意识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于20143月印发《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环保宣传工作的意见》,推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近些年在“六五”环境日等环保宣传活动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的危险性,回收的重要意义。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以“绿色回收进社区”、“绿色回收进校园”等为主题,宣传普及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知识。

  下一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二是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废旧电池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促进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行业有序发展;三是确保分类后的废弃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四是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