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10-18 11:27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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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9.10.18)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19〕6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19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二、治理范围

  (一)化工园区内的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二)化工园区外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51,下同),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农药制造(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合成材料制造(C265)等重点行业中,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超过10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三)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各分局、各有关单位要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排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风险。针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如否,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二)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除按照上述要求排查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外,各分局、各有关单位还要重点检查化工园区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是否满足化工园区企业需求;化工园区未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否全部妥善利用处置;化工园区是否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风险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指导督促完成整改任务。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分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要建立排查清单,通过“危险废物专项治理APP”(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开发和维护,将于近期上线使用)及时填报排查治理情况。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排查发现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化工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治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提请各地政府实施停产或者关闭。

  (四)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各分局、各有关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控管理;排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企业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分局、各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梳理此次排查治理行业企业,避免遗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自查与生态环境部门排查相结合,并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请各分局、各关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前,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化工园区完成自查,填报《企业(园区)危废管理情况信息表》;12月5日前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排查;12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和信息填报(APP),全部完成本地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并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核安全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