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2-08-17 07:02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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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长春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稳步推进《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相关规定,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要求

  (一)检验机构资质及检测项目

  1.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应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检测设备应符合新国标要求,并获得计量认证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零气发生器、转速计适配器、环境站需经过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检验机构可自行选择使用零点标准气或者零气发生器。标准物质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认证),并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2.检验机构应当依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授权签字人应具备签署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报告的资质。

  3.检测项目应包括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三部分。

  4.新车(非免检车辆)注册登记前应进行环保检验并查验环保随车清单信息公开情况。依照环保随车清单在检测系统中完整录入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排放控制装置信息。

  (二)检验检测场地及设备要求

  5.检测软件应严格按照新国标(GB18285-2018、GB3847-2018、HJ1237-2021)要求执行。不得通过任何手段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控制。检测计算机不得有检测操作软件以外的其他软件,不得装有多套控制程序。检测软件应记录检测软件版本,如软件确有需要进行升级,应记录每次升级内容和版本号并上报管理部门。

  6.检验机构可自行选择配备地沟或举升装置进行外检, 外检地沟与外检区不得分离,每条外检线在外检场地上方中央位置要配备一个全景摄像头,配备一个地沟摄像头或举升器摄像头。

  7.检测工位须配备Y 型取样管,不得在操作台前端经过,汽油车取样管长度不得超过7.5M,柴油车取样管长度不得超过3.5M,取样管不得加装开关。汽油车检测设备使用蓝色胶带缠绕,柴油车检测设备使用黄色胶带缠绕(取样管、油温传感器连接线、转速识别器连接线)。排气分析仪配备一个200ml的油水分离器和一个小型的去尘过滤器,不得加装其他设备。

  8.每个检测工位上放置一台烟度计,不得将烟度计放在操作间内,取样管要与采集器固定连接,检测过程中取样探针插入不小于40CM,取样管不得有断点、折损。

  9. 检测设备不得多工位混合使用,操作间须进行物理隔离,检测设备与操作间之间安装全封闭隔离门,自检、预热时段可以开启隔离门,其他时段如需开启需向主管部门申报。检测线设备存放区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应正对分析仪主机显示屏界面,应能清晰监视和采集检验过程中检测设备运行情况。 

  10.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时须在规定位置摆放并正确使用辅助冷却风扇。

  11.完整留存纸质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图片、视频档案及标准物质台账。标准物质建立标准物质台账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12.检测工位监控摄像头应能清晰拍摄到车辆前后车牌、检测设备及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过程;柴油车及重型天然汽车检测过程中均要使用移动摄像头;操作间摄像头能够清晰拍摄计算机显示器内容及检验操作全过程。(静态图片分辨率最低为1080P;视频录像最低为720P)。

  13.检测场地须设置物理隔离,划定带明显标识的检测区域,非检测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区域,待检车辆需设定有效距离,不得进入视频监控范围。

  (三)环保专网网络要求

  14.检验机构需配备网络管理员,负责检验机构的机动车环保专网网络安全及资源分配等。

  15.检验机构设专人管理信息系统的账户和密码,设置强密码并不定期更换密码。

  16.所有接入机动车环保专网中的计算机不能与其他网络建立连接,对检测软件进行升级需使用U盘等移动介质时,须保证相关设备安全。

  17.机动车环保检验计算机应专机专用,定期对数据服务器、登录计算机、工位计算机进行杀毒。当检验机构环保专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直接断开网络连接。

  (四)检验机构工作人员要求

  18.检验机构需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具体负责人,并张贴于各岗位明显位置。

  19.每个检测工位配备一名操作员。检测车辆必须由引车员驾驶进入工位并进行检测。企业须配备检测场所负责人、技术员和网络管理员。(工作人员配备明显标识,如反光马甲、有机构字样的统一制服)

  (五)日常标定及检测要求

  20.严格按照检测设备作业指导书操作。按规程使用取样管、驻车挡板、油温传感器、转速计适配器、OBD检测仪等设备。不得在系统及废气分析仪上设定油温,不得使用失灵的转速计适配器、油温传感器。

  21. 日常标定及检测均需使用零气。按要求每天对废气分析仪进行低标气单点检查、零气检查、底盘测功机滑行测试检查、烟度计烟度检查。

  22.车辆登录信息必须如实完整填写。检测照片须正向清晰拍摄(外检照片、上线检测照片),检测视频正常并能进行回放。

  23.车辆检测结束,核对所有信息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报告单。

  24.检测过程中,有可见蓝烟或黑烟应停止检测,视检测结果为外检不合格。

  25.严禁随意变更检测方法、篡改车辆基本信息、减少检测项目;严禁未插入取样探头或堵塞、折损取样管进行检测;严禁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测;严禁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

  26.仪器设备要及时维护保养,不得带病运行,维修超过24小时须上报备案。检测设备关键性部件维修、更换或设备返厂维修须将设备送检定部门检定,出具检定报告,向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27.检测过程中如发现需要改变检测方法、OBD异常、检测因故终止等标准中允许重检的情况,由现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批准后,填写内部审批表,上传至监管系统。纸质审批表随报告单存档。

  28.比对试验车辆及测试车辆号牌登录格式统一为:检测站简称+检测方法简称首字母(工况法:A、双怠速法:T、加载减速法:D、自由加速法:F)+工位编码+两位流水号。进行比对试验时车辆登录为比对试验车辆、测试时,车辆登录为测试车辆。

  二、保障措施

  (一)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检测标准规范和内部管理要求,防止和杜绝出现对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产生影响的问题。

  (二)检验机构管理采用记分制管理方式,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记分标准》)。

  (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监控、日常巡检、专项检查、比对试验等方式,针对发现问题向检验机构下达《检验机构取证(调查)单》,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实施记分。检验机构涉嫌违法的,及时将相关证据和材料移交市环境监察部门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由执法单位调查核实后,对检验机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案情。

  (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逐步对检验机构加装黑匣子。

  (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检验机构做出断开网络连接决定前,应通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澄清。

 

 

  附件:《长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环保检验记分标准(暂行)》

 

    联系人:闫赫  电话82906110  邮箱:yanheabc@163.com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长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环保检验记分标准(暂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