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的通告 | |||||||
|
|||||||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田间及野外焚烧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枯叶等。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工作,制定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工作。 四、农业、林业、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查处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焚烧秸秆及林下附植物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农委会同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的通告
时间:
2013-10-29 09:13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