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时间: 2020-12-28 13:41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失职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法院和检察院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快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等生态文明体系构建,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进行严格追责。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依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六)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团体、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审议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决议、决定,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开展视察和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二)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权限草拟本行政区域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权限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规章。

  (三)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并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空间管控,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四)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废弃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维护环境安全。

  (五)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并保障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将本行政区域划分若干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并落实监管方案。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生态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补偿政策;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防治、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落实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湿化处理工作、拆除建(构)筑物后暂时闲置建设用地的依法绿化、铺装或遮盖工作,消除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八)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依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十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十二)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政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通过会议、提案、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配置必要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网格的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餐饮等服务业污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职责: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公务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评价奖励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督促生态环境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素质。统筹任用生态环境干部,促进交流使用。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纪检监察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五)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第十二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规划、部署、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计划,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理论学习与研究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进行宣传,加强舆情监测,统一协调环境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三)指导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在新闻媒体中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第十三条政法部门职责:

  (一)牵头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环境损害违法犯罪案件执法司法工作、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及其他涉生态环境相关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牵头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四条  党委政府政策研究部门工作职责:

  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咨询论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议和方案。

  第十五条  编制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机构编制保障。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队伍建设,充实生态环境保护力量。

  (三)根据国家、省发展政策与改革要求,及时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职责:

  (一)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开展信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二)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生态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信访行为,大幅度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三)推行生态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及时解决生态环境信访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总量控制、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四)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牵头协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统一行使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撑。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及相关污染防治。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建议,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第十八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职责:

  (一)拟定绿色发展相关规划,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二)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牵头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落实差别电价,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

  (七)负责价格管理,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格政策,加强环保价格管理。

  (八)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

  (九)支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十)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研究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一)协调电网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停、限电措施。

  (十二)督促石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工作。

  (十三)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快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保证清洁煤配送供应。指导和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指导、监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在拟订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优化工业布局;指导和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在办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手续过程中,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有关手续过程中,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组织编制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在重污染预警天气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四)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监控化学品的建设和生产管理、经营和使用管理、进出口管理、数据申报和保存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推进生态环境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将生态文明理念与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二)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和绿色学校创建。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纳入我市科技发展计划支持范围。

  (二)引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研发,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配合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污染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依法查处阻碍生态环境执法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三)负责机动车辆违法鸣笛的管理;负责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民教育。

  (二)指导相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四)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审查相关草案。对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体制改革。

  (六)指导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经费支出,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

  (三)贯彻落实环境资源税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三)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四)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内容,对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和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在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落实相关内容。

  (六)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矿点,加大对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七)在编制或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组织涉及土地、矿产、地址遗迹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十一)配合监督指导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湿化处理工作、拆除建(构)筑物后暂时闲置建设用地的依法绿化、铺装或遮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中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统筹规划并管理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其建设规模、水平与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配合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二)组织实施市本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城镇污水、雨污分流工程、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建设,采取措施,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

  (三)组织建筑行业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牵头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拆除工程(除土地收储外)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管。

  (五)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所管辖行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指导公共供水厂的建设、运营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七)制定并推进城区热源建设计划,推进燃气管网建设;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建设,提高城市燃气管道覆盖率和人口气化率。

  (八)负责组织涉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供热供暖设施等城建和市政方面生态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区施工工地周边环境卫生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乱倒乱卸以及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行使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受理与上述行政执法相关的信访举报。

  (四)依法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五)指导管理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防止环境污染。

  (六)负责组织涉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将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纳入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发展地铁、轨道交通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清洁能源替改;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降低交通运输系统能耗与排放水平。

  (二)依法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管理。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油气动力改造。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三)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公共交通、绿色交通。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四)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交通工程施工、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拟订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坚持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组织农业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等。开展农业生态种养示范基地建设。

  (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量。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组织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仲裁和处理。

  (四)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推进农膜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处理。牵头管理农业、渔业外来物种。

  (五)负责秸秆收集、储存、运输体系建设和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工作,指导监督秸秆打捆离田工作。

  (六)对其组织编制的农业有关专项规划依法依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七)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渔业、水生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八)加强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业机械号牌管理,建立农业机械台账,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农业机械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农业机械的排气污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其组织编制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等水资源监测。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九)监督、指导河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江河、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属地政府河道退耕、休耕工作。

  (十)负责组织涉及水资源保护、河流湖库保护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伊通河城区段防洪排涝、堤防治理、工程设施维护、园林绿化、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条例办法,要充分考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需求。

  (十二)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伊通河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

  (十三)加强对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状况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变化时,及时报告市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畜牧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畜牧业产业化发展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二)负责拟定饲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全市饲料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饲草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三)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负责组织对饲养、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兽医卫生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以及对检疫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布局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六)对组织编制的畜牧业开发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审查;指导流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依职责落实禁、限塑工作,加强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旧货流通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三)加强车用燃油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油气回收工作,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双层罐或者完成防渗池设置。

  (四)在全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合作园区的管理、指导以及拟定规划政策工作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优化产业的布局、规模和结构,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饮用水污染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

  (二)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市政管网排放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五)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五条林业和园林部门职责:(草案)

  (一)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市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组织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拟定市级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七)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和管理。

  (十)开展城市公园建设、绿化改造项目建设,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项;加强对城市公园大型活动以及商业服务网点等的环境管理和整治;负责公园水体的治理。

  (十一)加快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土地绿化,控制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

  (十二)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园林、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十三)负责组织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园林、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法查处存在环境问题的餐饮、加工等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用于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的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煤炭加工企业、经销企业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七)对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

  (八)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具有相应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九)在对药品的安全监管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督促医学药品经营使用者对药品废弃物的规范管理,加强假冒伪劣药品处置和销毁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职责

  (一)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将宣传普及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文化艺术宣传主阵地,组织指导媒体发布生态环境公益广告,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舆论监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三)编制旅游专项规划中加强旅游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对组织编制的旅游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在旅游推介等活动中,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二)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及时通报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和安全事故处置信息,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管。

  (四)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五)在编制地震防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六)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十九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分析,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调查。

  (三)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新型工业化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气象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应急服务,加强大气污染气象监测、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气象形势分析研判。

  (二)通过媒体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预警。

  (三)负责制定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四)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促进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四)对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第四十二条国资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污染减排等相关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招商引资部门职责:

  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与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利用内外资、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政策措施,组织招商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指导投资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生态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级机关各部门落实绿色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加大机关节能环保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绿色机关”建设。

  第四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

  在储备基础设施管理、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粮食流通行业管理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人防部门职责: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利用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应急机动通信指挥支援,应急防化检测支援。

  第四十八条 金融工作部门职责:

  充分发挥市融资服务质效推进机制作用,积极受理各部门转送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信息,支持生态环保重大项目融资。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调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二)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拟订数字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重大涉软案件的查处,协调推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十条 税务部门职责:

  (一)研究落实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法中规定减免税情况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五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章  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检察院职责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委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问责。

  (二)协助同级党委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职责:

  (一)推进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办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助及保护。对可能造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和危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案件,积极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等预防、减损功能措施。

  (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政府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工作。

  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职责: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

  (三)加强生态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实行任期考核、目标管理。在评优评先中对履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加大对下级的专项督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将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各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执法联动、资源共享。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线索举报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励问责

  第五十九条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政协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长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权限、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视违纪违法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设置和职能划分与市有关部门不一致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界定。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