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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监管执法检查相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 2019-06-24 10:08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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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效,切实规范并统一检查标准,便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查自纠,现对环境执法部门环境监管执法检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环境执法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 

  二、现场监察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环境监察资格证书,检查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1.查看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 

  2.调阅企业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3.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 

  4.核算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企业排污量,核查企业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备、物品、工具、参数等应拍照取证,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取样监测。 

  三、视情处理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进行现场取证,制作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现场责令改正。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的,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人员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了解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流程,认真比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场监察重点内容,切实强化内部管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尽早解决,配合好环境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持续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提升。如有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需要适时调整检查标准,我局将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并提前予以告知。 

    

  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事项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