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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三十八)完成情况的公示

时间: 2020-12-23 10:34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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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三十八)”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问题

  机动车尾气污染仍然突出。截至目前,长春市机动车保有量为 140 多万辆,长春市小型汽车的增长率达到了 18% 以上,公交车、特种运输车辆等机动车尾气污染负荷也在持续增加。现有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与大幅度增长的机动车不配套,拥堵的交通状况造成市内机动车在停车怠速的过程中排放大量尾气,长春市的机动车尾气污染负荷持续增加。

  二、整改目标

  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现象,有效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发展绿色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三、整改措施

  1.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有关违法行为。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机动车环检机构环保检验能力比对实验,对比对实验及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处理。

  2.会同市公安局对疑似排放超标车辆,开展路面抽查检测,对柴油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老旧机动车进行严管,对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严格依法处罚。

  3.2019年6月30日前,编制 《长春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初稿并征求各部门意见;会同市公安局完成柴油货车禁 (限)行区域划定的前期调研工作。

  4.2019年12月31日前,报请印发 《长春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完成柴油货车禁 (限)行区域的科学划定工作,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四、整改成效

  (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实施了《长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长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检查及在线监控管理细则(暂行)》、《长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暂行)》等相关管理办法,强化监督管理。

  (二)每季度对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实验,对环保检验设备进行全方位检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性。督导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对比对实验及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处理。

  (三)严厉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有关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运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系统对全市84家环保检验机构共293条工位采取实时视频监控、定点拍照、检测过程数据采集、数据存储、历史回查等方式进行严格监督,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机动车环保检测率80%,在线监控率100%。2020年,对全市8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7家违规企业依法断开网络连接,对其中6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将违规信息录入省市场监督局失信名单;对存在问题的7家机动车环保检测软件供应商进行约谈,梳理存在的问题,要求分析原因、及时处理整改。

  (四)2019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了《关于全面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工作的通知》(长环管〔2019〕18号),开展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的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工作。2019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印发实施了《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方案》(长环联〔2019〕10号),以各分局为单位,全面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对超标排放车辆实施处罚。组织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和入户抽测,在全市范围内建设30个遥感监测点位,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路段,对行驶中的车辆进行遥感监测,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停放场所的入户监督抽测。建成“黑烟车”遥感监测系统,已投入试运行。

  (五)2019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等9部门印发实施了《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环联〔2019〕15号),压实各行管部门责任,合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六)市政府印发实施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长府通告〔2020〕3号)。市生态环境局对国三柴油货车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了限制通行时间、限制通行范围。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联系人:韩伟  刘洋

  电  话:85377191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