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我市频频发生非法收集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涉嫌违法犯罪。为遏制非法收集转移和处置高发态势,严厉打击违法收集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现通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四、转移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应当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必须申请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出省。
五、运输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向环境倾倒、填埋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不准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贮存、倾倒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
七、对无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处置活动的,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停业或关闭、行政拘留、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3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行为。
举报电话:生态环境部门12369
公安机关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