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长春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醒公告(2026年2月-6月)

时间: 2026-02-11 20:36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长春市各相关排污单位:

  贵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附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依法申请延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重新是申请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仍继续排放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的,我局将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件1:长春市排污许可证届满企业名单(2026年2月-6月)

 

 

 

  

  

  

  

  

  

  

  编辑:蔡露露 复审:李长磊 终审:赵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