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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 2026-07-01 15:17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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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继续排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现将下列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相关注销信息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告。

  特此公告。

  

 

 

 

 

编辑:蔡露露       复审:张海涛       终审:王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