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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实

时间: 2020-05-19 11:12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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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周贺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部署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会议通报了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2019年以来,长春市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压实部门职责;健全落实工作制度,实现改革规范化;深入开展线索排查,扩展损害赔偿领域;挖掘分析典型案例,落实损害赔偿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考核指标。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已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目前,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各地各部门务必持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好、抓实。就深化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周贺副市长强调了四点意见:
  

 

  

一要健全配套制度
要作好与上级行管部门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实现赔偿启动、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执行监督、信息公开、修复监督、修复效果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科学化。生态环境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统筹调度跟踪,财政局要强化资金保障。
 

 

  

二要吃透政策法规

 

  要对上级政策法规研究透彻,把政策读懂、弄通、吃透、用好,深入学习《关于深入推进长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赔偿方面的原则性问题。法检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排查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线索,加强案例筛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做到应赔尽赔。要在案例实践中总结经验,为完善制度体系提供实践依据。

  

 

 

  

三要突出改革重点

 

  要结合业务实际,认真梳理管理职责,确定本领域的重点。要把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力保障,推进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提高企业污染赔偿能力,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到位。

  

 

 

  

四要加强督查督办

 

  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对修复效果的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要充分依托督察督查,深入推进改革,体现出打先锋、站排头的争先进位看齐意识,更好地推动改革全面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市中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自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林园局、市畜牧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