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八)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严肃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散煤等违法行为

时间: 2021-11-30 20:47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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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以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强化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大群众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力度,严查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

  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燃用散煤

  10月25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关东文化园生物质锅炉烧散煤。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有1台4吨的生物质锅炉,炉内存有散煤约300斤,存在燃烧散煤迹象。现场责令该公司对散煤进行清理,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存在燃烧散煤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责令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建燃煤小锅炉

  4月7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使用1台0.1吨燃散煤锅炉取暖。经核实,该公司生产车间不需取暖,仅办公楼冬季取暖,私自安装了1台燃煤锅炉。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对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进行了查封,解除查封后7日内拆除该燃煤锅炉,并处以罚款2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我市印发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了市区范围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是巩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守法意识的同时,需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秋冬会战”,结合“走遍长春”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强化与街道、社区信息线索共享,不断拓宽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渠道,持续加大生物质锅炉燃散煤、私建燃煤小锅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