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打击重型车辆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2-28 20:13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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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案例一、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3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一辆柴油货车将尾气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垫高,涉嫌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为减少尾气处理装置故障维修频率,擅自使用螺母将柴油货车的温度传感器垫高,导致车辆尾气处理装置无法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针对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一是责令其立即整改,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是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2

  案例二、吉林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3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吉林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破坏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问题。

  经查,吉林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型半挂牵引车三元催化箱进行人为切割打孔,致使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无法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针对吉林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一是责令其立即整改,将三元催化箱设备恢复,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是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3

  案例三、吉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擅自破坏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柴油车企业进行入户检查时,发现一辆重型特殊结构柴油货车,尿素喷管被人为折弯后使用塑料扎带捆绑,存在破坏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问题。

  经查,吉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前员工、原驾驶司机王某某将尿素喷管折弯后用扎带捆绑,擅自破坏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减少尿素的喷射次数,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查处情况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针对某西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擅自破坏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一是责令该单位立即拆除捆绑尿素喷管的扎带,确保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正常运行;二是罚款人民币5000元。

  




编辑:蔡露露 复审:李长磊 终审:赵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