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1年12月2-2021年12月9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779723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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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
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东部热源四厂锅炉扩建项目 |
净月区银屏路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东部热源四厂厂内 |
长春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 |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在现有锅炉房内新建一台91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净月潭供热有限公司热源二厂原有锅炉全部停用.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20万元。 |
(一)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废气、废水及噪声治理措施,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产生的锅炉烟气经处理后依托现有100m烟囱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14号)中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脱硝系统逃逸氨的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达标后随烟气系统经100m高烟囱排放;通过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长春市监控中心联网。 (四)产生的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软化水排污水、设备循环冷却排污水和均回用于锅炉灰渣调湿,不外排。 (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墙体采用隔音吸音材料、减振消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六)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