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底盘铸铝轻量化资源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时间: 2022-01-24 09:30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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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2年1月24-2022年1月26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779723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表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底盘铸铝轻量化资源建设项目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以南,丙13路以北,乙5街以东,项目地以西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一个占地面积74669m2,一期年产约1600吨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的生产基地,包括新建生产车间(铸铝车间及机加焊接装配车间)、理化检测中心、仓库、水泵房、空压站等。项目产品主要产量为:年生产红旗C100前副车架37276件红旗C100左右前纵梁37276件红旗C095前副车架14000件红旗C095左右前纵梁14000件红旗C095后副车架14000件红旗C206后副车架(2D2632件红旗C206后副车架(4D23693件

1、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产生量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新凯河。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气熔化炉烟气(SO2NOx、颗粒物)、熔化烟尘(颗粒物)、压铸烟尘(颗粒物)、脱模废气(非甲烷总烃)、淬火废气(颗粒物)、隧道式连续炉废气(SO2NOx、颗粒物)、焊接烟尘(颗粒物)、制芯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切割废气(颗粒物)及机模修废气(颗粒物)。

1)燃气熔化炉烟气(SO2NOx、颗粒物)

燃气熔化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效率50%,排放浓度为SO219.099mg/m3NOx64.935mg/m3、颗粒物11.459mg/m3SO2NOx、颗粒物能够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排放。

2)熔化烟尘(颗粒物)

熔化烟尘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79373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3)压铸烟尘(颗粒物)

压铸烟尘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21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4)脱模废气(非甲烷总烃)

脱模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为18%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为42.86mg/m3,有组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5)淬火废气(颗粒物)

淬火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29mg/m3有组织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15m高排气筒(2#)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6)隧道式连续炉废气(SO2NOx、颗粒物)

隧道式连续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效率50%,排放浓度为SO214.729mg/m3NOx68.737mg/m3、颗粒物20.95mg/m3SO2NOx、颗粒物能够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2#)排放。

7)焊接烟尘(颗粒物)

焊接烟尘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04314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8)制芯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制芯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39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7.836mg/m3有组织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15m高排气筒(3#)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9)切割废气(颗粒物)

切割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435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10)机模修废气(颗粒物)

机模修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4.05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建设位置属于环境空气质量非达标区,通过达标性分析,生产废气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均能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

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场址北侧200m处的前李屯,前李屯位于项目场址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项目建设对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的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施工期只包括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不涉及土建工程,施工期仅产生少量噪声,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且禁止夜间施工,合理布置可移动噪声设备位置等

本项目运营期的噪声污染源为生产设备、风机、空压机等的设备噪声,其噪声源强约80~98dBA),所有设备均设置减震垫,且设备均在封闭空间内。经过设备减震、厂房隔声后,厂界四周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故本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破损件、边角料、废焊渣、废砂、废渣)与危险废物(废油、废油布、废活性炭、废桶、废漆渣)。

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破损件集中收集后投入熔化炉回用于生产;边角料暂存库房,定期外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废油(HW08900-249-08)、废油布(HW49,900-041-49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桶(HW49900-041-49)、废漆渣(HW12900-251-12)、废浓缩液(HW12900-299-12)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采用密闭防渗漏防腐蚀容器暂存在厂区危废暂存间中,统一收集后定期由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