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2年1月24-2022年1月26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779723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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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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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告表 |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底盘铸铝轻量化资源建设项目 |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以南,丙13路以北,乙5街以东,项目地以西 |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一个占地面积74669m2,一期年产约1600吨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的生产基地,包括新建生产车间(铸铝车间及机加焊接装配车间)、理化检测中心、仓库、水泵房、空压站等。项目产品主要产量为:年生产红旗C100前副车架37276件、红旗C100左右前纵梁37276件、红旗C095前副车架14000件、红旗C095左右前纵梁14000件、红旗C095后副车架14000件、红旗C206后副车架(2D)2632件、红旗C206后副车架(4D)23693件。 |
1、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产生量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新凯河。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气熔化炉烟气(SO2、NOx、颗粒物)、熔化烟尘(颗粒物)、压铸烟尘(颗粒物)、脱模废气(非甲烷总烃)、淬火废气(颗粒物)、隧道式连续炉废气(SO2、NOx、颗粒物)、焊接烟尘(颗粒物)、制芯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切割废气(颗粒物)及机模修废气(颗粒物)。 (1)燃气熔化炉烟气(SO2、NOx、颗粒物) 燃气熔化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效率50%,排放浓度为SO219.099mg/m3、NOx64.935mg/m3、颗粒物11.459mg/m3,SO2、NOx、颗粒物能够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排放。 (2)熔化烟尘(颗粒物) 熔化烟尘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79373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3)压铸烟尘(颗粒物) 压铸烟尘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21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4)脱模废气(非甲烷总烃) 脱模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为18%)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为42.86mg/m3,有组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5)淬火废气(颗粒物) 淬火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为0.29mg/m3,有组织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2#)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6)隧道式连续炉废气(SO2、NOx、颗粒物) 隧道式连续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效率50%,排放浓度为SO214.729mg/m3、NOx68.737mg/m3、颗粒物20.95mg/m3,SO2、NOx、颗粒物能够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2#)排放。 (7)焊接烟尘(颗粒物) 焊接烟尘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0.04314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8)制芯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制芯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39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7.836mg/m3,有组织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3#)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9)切割废气(颗粒物) 切割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435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10)机模修废气(颗粒物) 机模修废气在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对废气进行收集并经过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4.05mg/m3,有组织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标准,经15m高排气筒(1#)达标排放;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在厂区内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排放标准,周界外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建设位置属于环境空气质量非达标区,通过达标性分析,生产废气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均能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 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场址北侧200m处的前李屯,前李屯位于项目场址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项目建设对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的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施工期只包括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不涉及土建工程,施工期仅产生少量噪声,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且禁止夜间施工,合理布置可移动噪声设备位置等。 本项目运营期的噪声污染源为生产设备、风机、空压机等的设备噪声,其噪声源强约80~98dB(A),所有设备均设置减震垫,且设备均在封闭空间内。经过设备减震、厂房隔声后,厂界四周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故本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破损件、边角料、废焊渣、废砂、废渣)与危险废物(废油、废油布、废活性炭、废桶、废漆渣)。 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破损件集中收集后投入熔化炉回用于生产;边角料暂存库房,定期外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废油(HW08,900-249-08)、废油布(HW49,900-041-49)、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桶(HW49,900-041-49)、废漆渣(HW12,900-251-12)、废浓缩液(HW12,900-299-12)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采用密闭防渗漏防腐蚀容器暂存在厂区危废暂存间中,统一收集后定期由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