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万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非金属件涂装车间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时间: 2025-01-08 11:05 来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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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779723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书

长春万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非金属件涂装车间建设项目

长春市皓月大路11666号长春万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长春万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皓月大路11666号长春万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利用现有厂区预留区域新建非金属涂装车间,新建部分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涂装非金属乘用车外饰件、尾门6万件及乘用车前后保险杠6万件的生产能力。项目生活用热由现有3台6吨/时燃气锅炉(两用一备)提供,生产用热由新建1台2吨/时燃气锅炉提供。

一、

1.打磨产生的废气均经收集、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7#)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喷漆废气、修补室废气、人工补喷废气经收集、干式过滤装置处理后,再与经收集的调漆、流平、烘干、冷却等过程产生的废气均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同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经30米高排气筒(7#)排放,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通过26米高排气筒(8#)排放。危废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通过15米高排气筒(9#)排放。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苯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预脱脂、脱脂清槽废水经预处理后与挂具及吊具冲洗/浸泡废水、脱脂冲洗废水均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与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长春绿园西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绿园西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公众参与情况

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赵欣颖 终审: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