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 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2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779723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政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长春市天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异地迁建项目 |
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丙十七路与丙二十二路交汇 |
长春市天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省衡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该项目位于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丙十七路与丙二十二路交汇,租用吉林森工外墙装饰板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设废矿物油储罐5个,建设围堰、物料装卸区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贮存、转运废矿物油3500吨;原厂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102国道南环路中段厂院)不再经营使用。该项目生产不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加热。 |
1.废矿物油暂存、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妥善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及长春市富锋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富锋污水处理厂处理。 3.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李春晖 终审:赵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