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 2026年10月30日-2026年11月3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779723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政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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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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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 |
农安县进通农业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机械拆解建设项目 |
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西五里界村(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内),租用农安县洪熙秸秆加工厂现有闲置厂区进行建设 |
农安县进通农业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西五里界村(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内),租用农安县洪熙秸秆加工厂现有闲置厂区进行建设。建设作业区、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回收拆解3000台报废农机(其中,收割机400台,20马力以上拖拉机2500台,免耕机100台)的能力。项目生产不用热,生活用热采用电采暖。 |
1.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废气及废水治理措施,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报废农机拆解排空、抽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及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均经相应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农安县海格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农安县海格污水处理厂。拆解场地、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 4.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减振、消声等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5.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张海涛 终审:王占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