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长春市永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长春市生态环境部门今年对“首违不罚”行为开出的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5月1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春市永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收到决定书后,长春市永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同时该环境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经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长春市永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说:“今天我公司收到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感受到了执法监管的力度,又感受到了监管部门帮扶的温度,我公司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多努力。”
下一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将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增强执法效能,坚持执法与帮扶并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高质量绿色健康发展。